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敦化合同之债的形成有哪些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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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要账公司:合同之债的形成有哪些?

一、合同之债是什么   

合同之债是指因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。在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中,合同之债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。   

二、合同之债的特点   

第一、它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的。   

第二、它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。由于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但利益相互对立,因而合同之债的发生须经双方协商自由表示其意思达于一致,一方以欺诈、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,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无效,不能发生合同之债。   

第三、合同之债中的债权债务相互对应。   

第四、合同之债具有任意性,即合同之债的产生、形式、内容等合同法上的规定,多属于任意性规范,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,而当事人的自由约定。   

三、合同之债的有效依据   

1、合同之债须以有效合同为依据。合同作为双方法律行为,当然须符合我国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,即行为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、意识表示真实、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;同时,民法典第规定了民事行为无效的7种情形;还规定了可撤销或变更的两种情形。   

2、无效经济合同的四种情形,即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、采取欺诈、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,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自己代理、双方代理的、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无效。   以上就是关于合同之债是什么的相关介绍,签订合同是为了保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,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时候要仔细的阅读清楚,写清楚具体的信息,避免日后发生纠纷,对此如果大家有不明白的,可以咨询一下本讨债公司的调查员。

敦化市位于吉林省东部山区,长白山腹地,东经127°28′-129°13′,北纬42°42′-44°30′。总面积11957平方千米。总人口482098人,其中非农业人口265619人;少数民族人口数34815人,朝鲜族占全市人口的4.87%。敦化市的历史较为悠久,原名敖东城(亦称阿克敦)保留了清代古城池的名字。“敖东”系满语“鄂多哩”(又称额多力)的转音,其语意不详。县名敦化,取自四书《中庸》“大德敦化”一语。含有“以德治理”之意.敦化市位于东经127°28′至129°13′、北纬42°42′至44°30′之间;居吉林省东部,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县级市,居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西部。距吉林省首府长春市直线距离211公里;距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驻地延吉市直线距离116公里。属长白山脉的东部山区。敦化市东部、东南部以哈尔巴岭为界与汪清县、龙井市、安图县相邻;东部、东北部以小沟岭为界与黑龙江省相接;南部隔二道松花江与抚松县毗邻;西部以张广才岭为界与桦甸市、蛟河市相连;西北部以张广才岭为界与黑龙江省接壤。国家公路鹤大线—302国道(鹤岗至大连)由黑龙江省鹤岗市、宁安市经由敦化市雁明湖镇的小沟岭及官地、江南等乡镇进入敦化市,再经江源镇、大蒲柴河镇至冬青岭进入吉林省安图县,途径敦化市境内140多公里。国家公路图乌线—210国道(图们至乌兰浩特)由安图县经由大石头镇的哈尔巴岭、大石头镇区、大桥乡进入敦化市,再经江南镇、秋梨沟镇至黄泥河镇进入吉林省蛟河市,途径敦化市80多公里。